宝审服环字〔2024〕48号
关于中能建投陇县10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报批〈中能建投陇县10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请示》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宝鸡市陇县城关镇、温水镇,工程内容主要包括光伏电站、种植工程和110kV升压站。光伏电站占地面积约 231hm2 ,交流侧安装容量为100MW,直流侧安装容量为 125MWp,共安装216684块580Wp单晶硅双面双玻电池组件,2 行13列布置,预计年均发电量约为116612.7万kW·h,年平均利用小时数为1297.7h。种植工程主要以光伏+草地、光伏+种植中药材为主,其中光伏+草地种植片区占地121.68亩,光伏+党参种植片区占地21.55亩,光伏+半夏种植片区占地45.87亩,光伏+柴胡种植片区占地43.14亩。110kV升压站占地面积为9619.37m 2,设置1台100MVA双绕组有载调压变压器,110kV电气主接线采用单母线接线,出线1回,35kV侧接线采用单母线接线方式,进线4回,采用户内单列布置。项目总投资5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52.8万元,占总投资的0.69%。
经审查,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本工程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扬尘管理,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采取防风、遮挡、覆盖、洒水等措施控制扬尘,确保施工场界扬尘满足《施工场界扬尘排放限值》(DB61/1078-2017)相关要求。
(二)妥善处理施工废水和生活污水。施工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用吸粪车收集拉运至陇县污水厂处理。
(三)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先选择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的保养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高效运行;合理调配车辆来往行车密度,规范车辆进出场地。
(四)施工期产生的生活垃圾统一纳入当地垃圾清运系统;建筑垃圾尽量回收利用,不能利用的送指定地点处置,严禁随意丢弃。
(五)严格按照《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2014)中的规定,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工频电场、工频磁场均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六)加强运行期环境监管。定期对升压站周围环境目标进行监测检查,发现超标等问题,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环境安全。
(七)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加强施工管理,严格控制施工范围,合理规划施工方式,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表土回填、土地平整、植被恢复等,防止水土流失;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防范意识,加强对施工区域动植物的保护。
(八)加强环境风险防范,规范员工操作规程,项目运行期间要加强巡检,按要求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储备应急物资,定时组织演练,避免发生突发环境影响事件。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和时间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你公司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公开环境信息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等要求依法依规公开建设项目环评信息,畅通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渠道,保障可能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公众环境权益。
六、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使用功能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报告表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报告表应当在开工建设前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163号)和《关于加强审管联动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的实施意见》(宝办发〔2022〕14号)规定,宝鸡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该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宝鸡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