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审服环字〔2024〕57号
******有限责任公司丈八矿井及选煤厂
工业场地110kV变电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申请审批丈八矿井及选煤厂工业场地110kV变电站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函》(陕麟煤司函字〔2024〕82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我局研究,现批复如下。
******有限责任公司丈八矿井及选煤厂内南侧,主要担负丈八矿井工业场地、选煤厂和井下用电设备的用电,建设性质为新建。变电站采用户外布置,新建3台主变(两用一备),采用25000kVA的全密封式三相三绕组有载调压降压变压器;10kV配电装置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10kV本期出线58回,9回备用;110kV配电装置采用户内六氟化硫组合电器(GIS),设GIS进线间隔2个、GIS变压器出线间隔3个、GIS PT间隔2个、GIS母联间隔1个,共8个间隔;10kV两段母线上各设置一套SVG+FC型动态无功补偿装置;同时配套相应的辅助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等。项目总投资6863.8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4.5万元,占总投资的1.23%。
经审查,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工地扬尘控制,采取防尘围挡、堆料场和运输车辆加盖苫布遮盖、及时定期洒水等措施,确保施工场界扬尘满足《施工场界扬尘排放限值》(DB61/1078-2017)相关要求。
(二)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妥善处理施工废水和生活污水,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不外排,施工营地设置旱厕,旱厕定期清掏外运。项目运营期生活污水排入化粪池,定期清掏,周围农田综合利用。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序,优先选择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减振、隔声等措施,并加强设备的保养和维护,严格操作规程,确保设备正常高效运行;合理选择施工物资的运输路线和运输时间,规范车辆进出场地,严禁夜间施工,确保施工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相关要求。变电站设备噪声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设置减振等措施,运营期变电站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标准要求。
(四)落实固废处置措施。施工期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堆存,对可回收利用的部分应积极进行综合利用,对不能回收利用的送指定填埋场。项目运营期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集中处置;设事故油池,事故状态下废油经事故油池收集后,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变电站设置危废贮存设施,废铅蓄电池、检修废机油等危险废物应集中贮存后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应要求。
(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范围,合理规划施工方式,采取工程措施、植物措施、临时措施等管理措施,优化设计尽量减少占地面积,减少植被破坏。变电站周围加强绿化。
(六)严格按照《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2014)中的规定,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工频电场、工频磁场均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七)加强运行期环境监管。定期对变电站周围环境目标进行监测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环境安全。
(八)加强环境风险防范,规范员工操作规程,项目运行期间要加强巡检,按要求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储备应急物资,定时组织演练,避免发生突发环境影响事件。
(六)加强公众沟通和科普宣传,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合理环境诉求,及时公开工程建设与环境保护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该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如涉及规划、土地利用、建设、水务等问题,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到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你公司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公开环境信息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等要求依法依规公开建设项目环评信息,畅通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渠道,保障可能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公众环境权益。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并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可研、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
六、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项目才开工建设的,应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163号)和《关于加强审管联动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的实施意见》(宝办发〔2022〕14号)规定,宝鸡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该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宝鸡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