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审服环字〔2024〕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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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厂提质扩能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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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报来《关于审批〈******有限公司宝鸡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厂提质扩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我局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宝鸡市金台区金河镇长寿沟原宝鸡市医疗废物焚烧厂旧址,建设性质为扩建。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翻新改造原有库房作为本项目医疗废物处置车间和生产辅助用房,在医疗废物处置车间内新建一条2.4t/d自动化医疗废物(全五类)热解焚烧处置系统,同时配套建设医疗废物贮存库、循环水池、事故池、管网、道路等储运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等。本项目与现有医疗废物高温蒸汽灭菌项目(以下简称“现有项目”)直线距离约1.5km,建成后形成“一厂两址”。本项目总投资625万元,环保投资293万元,占总投资46.88%。
经审查,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总体结论和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在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提出的“以新带老”相关要求,对现有项目环境问题进行整改。
(二)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强化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序,严格控制施工范围,合理调配工程土方,优化施工方式,减缓施工扬尘、废水、固废、噪声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避免施工扰民。施工场界扬尘应满足《施工场界扬尘排放限值》(DB61/1078-2017)相关标准要求,施工期噪声应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相关标准要求。
(三)严格落实大气环境保护措施。医疗废物焚烧烟气经“SNCR脱硝+水冷旋风除尘器(热交换+旋风除尘器)+急冷塔+干法脱酸(消石灰喷射)+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器+湿法喷淋脱酸(5%氢氧化钠溶液)”的工艺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焚烧烟气中各污染物排放须满足《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39707-2020)排放限值要求。焚烧烟气排放口设置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医疗废物进料系统废气采用微负压收集设计,废气收集后通过一次风机送入热解气化炉作为助燃空气;医疗废物贮存库采取全封闭、微负压设计,正常工况下废气抽出后经管道引至二燃室燃烧处理,非正常工况下,废气经医疗废物贮存库楼顶二级蜂窝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无组织排放。
项目应加强车间密闭、提高自动化控制程度,加强厂区绿化及清洁,落实各项无组织排放控制设施和措施。医疗废物经专用车辆运入场内后暂存于封闭的医废贮存库(冷库),实行日产日清,当无法及时焚烧处理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厂界NH3、H2S等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标准限值要求,厂界颗粒物、氯化氢、非甲烷总烃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规定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厂区内监控点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中特别排放限值。
(四)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原则,合理布置给排水管网,标明雨、清、污水管及走向。项目新建30m3集水池一座,生产区废水(清洗消毒废水、湿法脱酸喷淋塔定排水)经收集槽及导流渠排入集水池;新建30m3初期雨水池一座,用于暂存初期雨水;新建60m3应急事故水池一座,用于事故状态下污废水暂存;新建22m3喷淋塔循环水池一座。集水池、初期雨水池、应急事故池废水由罐车拉运至现有项目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项目涉及的医疗废物运输车辆、周转箱等全部依托现有项目清洗消毒台,产生清洗消毒废水排入现有项目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本项目污废水依托现有项目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由市政管网排入宝鸡市十里铺污水处理厂。
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加强分区管理,做好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规范设置地下水及土壤跟踪监测点,并按监测要求开展监测,一旦发现监测指标明显高于本底值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对地下水及土壤的污染影响。
(五)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应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音等降噪措施,加强产噪设备的日常维护与管理。厂界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限值要求。
(六)妥善处理各类固体废物。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须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要求管理,其贮存过程应满足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的收集、储存、转运和处置,需严格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采取相应措施。炉渣鉴别结果若满足《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6.3条要求,则运至宝鸡市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理,若不满足则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处置;飞灰近期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远期交由宝鸡市生活垃圾焚烧厂进行螯合固化,鉴别若满足《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6.3条要求,委托宝鸡市生活垃圾焚烧厂进行卫生填埋;废防护劳保用品投入热解气化炉焚烧处置;废滤袋、废活性炭、废周转箱、污水处理站污泥、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暂存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内,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运营中若发现本环评未识别出的危险废物,须按危废管理规定处理处置。
(七)加强环境风险防范。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修订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杜绝非正常工况下污染物排放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确保环境安全。危险废物收集、运输应严格执行《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及涉及陕西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等的相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过程中环境风险,杜绝污染事故。
(八)落实环保管理与环境监测要求。做好各类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和日常检修维护,完善内部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明确人员责任,加强人员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采样点,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监测,并建立污染源监测台账制度,建立健全污染物产生、排放台账制度。
三、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时限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并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等排污。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和时间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将相关验收资料报市生态环境局金台分局备案。
五、你公司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公开环境信息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等要求依法依规公开建设项目环评信息,畅通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渠道,保障可能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公众环境权益。
六、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使用功能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报告书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163号)和《关于加强审管联动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的实施意见》(宝办发〔2022〕14号)规定,宝鸡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该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宝鸡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