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增部分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陕医保函〔2024〕153号)和宝鸡市医疗保障局《转发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增部分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宝医保函〔2024〕110号)的文件规定,我院于2024年9月1日起转发并执行新增药学类的8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本次新增8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保支付政策暂按丙类执行,现将新增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予以公示。
附件:陕西省新增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医院
2024年8月31日
附件
陕西省新增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附件 宝鸡市医疗保障局转发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增部分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附件:陕西省新增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医院
2024年8月31日
附件
陕西省新增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序号 | 财务 分类 | 编码 | 项目名称 | 计价 单位 | 最高限价(元) | 项目内涵 | 除外 内容 | 说明 | ||
三级 | 二级 | 一级 | ||||||||
1 | 1111 | 11.药学服务 | ||||||||
2 | c | ******1 | 门诊诊查费(药学) | 次 | 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在 门诊提供的药学咨询和指导服务。核实就诊者 信息,询问病情及药物治疗情况,听取主诉, 查阅患者检测结果,了解用药情况及反应,结 合病情,开展用药指导、干预或提出药物重整 等意见,建立药历(书写纸质或电子记录),出 具解读报告和药物治疗方案的咨询、调整和优 化建议。 | 限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收取 | ||||
3 | c | ******1a | 门诊诊查费(主管药师) | 次 | 8 | / | / | 限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收取 | ||
4 | c | ******1b | 门诊诊查费(副主任药师) | 次 | 12 | / | / | 限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收取 | ||
5 | c | ******1c | 门诊诊查费(主任药师) | 次 | 15 | / | / | 限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收取 | ||
6 | c | ******5b | 住院诊查费(临床药学加收) | 日 | 10 | / | / | 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结 合住院患者的病理生理状态、疾病特点、用药 情况,参与临床医师住院巡诊,协同制定个体 化药物治疗方案,开展疗效观察和药物不良反 应监测,结合病情,为患者进行安全用药指导 、干预或提出药物重整等意见,并建立药历 (书写纸质或电子记录)。 | 限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收取。符合 规定资质的临床药师参与临床医 师住院巡诊,每日加收10元;住 院天数≤30天的,加收费用最高 不超过60元;住院天数>;30天的、 加收费用最高不超过100元;家庭 病床哲不执行加收政策。 | |
7 | c | ******2b | 院内会诊(药师) | 次 | 20 | / | / | 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根 据临床科室或医务部门的邀请,出于诊疗需要 对患者的药物治疗方案进行优化和药学监护, 并在病历中体现记录。 | 限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收取 | |
8 | c | ******4a | 多学科联合会诊(临床药学加 收 ) | 次 | 实行市场调节价,限三级公立医 疗机构收取 |
附件 宝鸡市医疗保障局转发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增部分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