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中央商务区31#地电梯设备与安装更正公告
由于内容修改,原公告相关内容声明无效,以新公告为准。
1、原公告内容:
3.1.1 资质要求: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电梯制造商或由制造商授权的代理商均可参加投标。投标人为代理商的,须具有电梯制造商授权的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书,同一品牌制造商及其代理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A.投标人为电梯制造商时应满足资质要求: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电梯)B级及以上资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电梯)A级及以上资质;
B.投标人为代理商时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电梯)》B级及以上资质,并提供满足上述A项要求的电梯制造商的相关资质证书。
更正为:
3.1.1资质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电梯制造商或由制造商授权的代理商均可参加投标。投标人为代理商的,须具有电梯制造商授权的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书,同一品牌制造商及其代理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A.投标人为电梯制造商时应满足资质要求: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电梯)B级及以上资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电梯)A级及以上资质;或者具备新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电梯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
B.投标人为代理商时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电梯)》B级及以上资质(或者具备新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电梯安装(含修理)),并提供满足上述A项要求的电梯制造商的相关资质证书。
其他内容不变,请各位潜在投标人知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