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审服环字〔2024〕7号
******有限公司西凤酒10万吨优质基酒生产及配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西凤酒10万吨优质基酒生产及配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相关材料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申报情况
******有限公司西凤酒10万吨优质基酒生产及配套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宝鸡市凤翔区柳林镇,项目北侧紧邻环城北路,东侧为柳林酒业生物科技园及规划路(临路东侧为西干河),南侧为三尧路。本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建设3.5万吨制曲系统2套,万吨级基酒车间4座,5万吨红粮系统、辅料系统、曲库粉碎系统各2套、10万吨储酒罐区(含酒海)及配套的动力中心、员工餐厅、中水污水处理系统、成品包装车间、酒库、勾调车间、综合仓库、综合办公楼等。二期建设万吨级基酒车间 6 座。本项目建成后白酒生产能力为年产基酒10万吨。项目总投资为140亿元,其中环保投资3161万元,占总投资的0.23%。
(二)你公司自愿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环评审批,已经知晓环评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承诺该项目符合《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工作的通知》(陕环环评函〔2023〕135号)中环评告知承诺制适用原则和实施范围,接受环评审批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三)你公司已提交以下材料:建设项目******有限公司西凤酒10万吨优质基酒生产及配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说明、公众参与说明。
(四)你公司承诺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义务,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进行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
二、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你公司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公开环境信息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等要求公开建设项目环评信息,畅通公众参与、监督渠道,保障可能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公众环境权益。
四、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时限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领取排污许可证,并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等排污。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项目才开工建设的,应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163号)和《关于加强审管联动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的实施意见》(宝办发〔2022〕14号)规定,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该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宝鸡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1月31日